關于停止使用新安“馳名商標”的通告
發布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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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經銷商朋友:
根據即將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以及該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的規定,我公司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上市企業,為了積極響應和配合新《商標法》的實施,特聲明如下:
一、請各經銷商從2014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我公司最新提供的宣傳品,原先正在使用的帶有新安“馳名商標”字樣的宣傳橫幅、門頭廣告、海報等宣傳品應同時停止使用并予以銷毀。
二、對于尚未銷售給終端消費者的帶有新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請各級經銷商在上柜銷售前根據我公司的相應整改措施對此類產品上“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合法化處理,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被處罰風險。
如各級經銷商不依據上述措施做好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及宣傳品處理的工作,由此產生的不良法律后果請自行承擔。
特此通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